⒈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予以返还,当年征地一年内投产的返还50%,当年征地一年内建设的返还30%,当年征地一年内未动工的不予返还。
⒉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买断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属区级部分,下同)可部分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给予资金扶持;原企业为划拨土地的,可以土地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
⒊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⒋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并一次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外资按投入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下同)农业项目和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价格可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