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加工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吸引和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在我区落户和建设,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新上扩建较大规模项目使用土地实行优惠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留区政府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缴纳,首次可于用地手续报批时缴纳该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其余部分于第二年同月底以前缴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留区政府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缴纳,首次可于用先手续报批时缴纳该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于第二年12月底以前缴清;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利用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进的高新技术或出口创汇的项目,留区政府部分土地出让金可分三次缴纳,首次于用地手续报批时缴纳该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其余部分分两次各按35%于次年和第三年底12月底以前缴清。
对技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进的高新技术或出口创汇的项目,可根据投资和项目情况减免区政府留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上述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所缴纳的税金,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后,可用返还区级部分等额抵顶地地出让多。未按期投产达效的,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如数补缴或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抵顶。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提供投资、利用外资、引进高新技术或出口创汇项目的相关真实证明资料,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缓缴或减免手续。
四、报批用地手续的其他费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淄川区土地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