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积极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奖励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沂源中央、省、市属单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投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项目且外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和扩大再生产,满三年后五年内再给予上述政策50%的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以上政策80%的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以上政策40%的优惠。
(二)对老企业投资进行嫁接改造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享受第(一)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在3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数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的优惠政策。
(四)全额收购破产企业或亏损企业的,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上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规定的,均减半征收。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市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全部返还, 500万元以下的返还50%。
(三)对进入工业园兴办独资企业、项目建设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需要,生产期内可由政府征用土地,企业无偿使用30年。期满后,可优先继续使用。
(四)利用县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实行先交后返的优惠。
(五)投资开发荒山(国有林场)及旅游景点的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可免收地方政府享受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六条 户籍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或 5万美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七条 金融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办理。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将给予必要的方便。
第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在子女就业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二)经批准的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并免交供水、供热开口费、增容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完税凭证等证明,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年底统一办理。其它优惠政策要按照以上要求,从速办理。
第十一条 除全面落实以上优惠政策外,对积极招商引资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奖励原则
1.对外来投资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的投资,奖励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外争取的投资,奖励个人。
2.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方出资奖励;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县合作方出资奖励;引荐县外企业或个人购买、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的,由原资产所有者出资奖励。
3.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4.所引资金无论是用于生产性建设、基础性建设、社会事业建设均属奖励范围。
(二) 奖励标准
1.对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引进数额的10%给予奖励。
2.对引进流动资金的(银行同期利率),使用年限一年的按实际引进数额的0.5%奖励;二年以上的按1%奖励。
3.对引进用于生产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下,分别给予2%、1.5%和1%的奖励。
4.对引进贴息贷款的,贴息部分执行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政策;贷款本金属流动资金的,执行引进流动资金的奖励政策,属固定资产投资的,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政策。
5.对以引进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下分别给予1.5%、1%和0.5%奖励。
6.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产额的3%给予奖励。
7.对引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属于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的0.5%给予奖励。
(三) 奖励办法
1.引进资金用于新上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或使用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属合资、合作项目的,同时出具合资、合作双方合同书、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县招商崐办审核确认。
2.引进资金用于原有项目改造的。项目改造完成和投产后,由引荐人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出具资金使用方使用证明,金融部门贷款合同或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等有效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县招商办审核确认。
3.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性投资的。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出具资金使用方使用证明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等有效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县招商办审核确认。
以上奖励,经县招商办确认后,年度终了,由县政府在有关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政策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由沂源县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