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从区域外为我区引进项目、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荐人从区域外引进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二) 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
(三) 引荐人从区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建设或投资社会性无偿援助资金或实物(不包括从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 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 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催化裂化长存睥,由本区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 引进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或引进境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
(二) 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的(限制发展的重复建设项目、“土小”项目除外),或引进境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
(三) 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2%给予奖励。
(四) 引进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8%给予奖励。
(五) 引进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2%给予奖励。
(六) 引进无偿援助资金或实物(按评估价值)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七) 对我区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大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申报,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人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合资(合作)合同书,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的鉴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审核确认,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给奖励出资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3个月之内兑现。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或实物,由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由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淄川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