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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享受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1、租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将3年以上1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市以下政府收入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缓缴3-5年,并给予30%直至全部的返还。
      3、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4、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按照年销售收入可将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国税、地税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区级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三年减半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