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包装物按比例免、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6.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7.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