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所适用的税种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1、增值税
(1) 出口货物的退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其现行退税率为:
A、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为17%;
B、农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
C、除上述之外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3-15%。
(2) 进口货物的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料等,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环节流转税。
(3)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 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3、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 "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2)沿海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
对设在招远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 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A、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关税政策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2)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包装物料按比例征、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3)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外汇管理政策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款、境外借款或发行债券股票所收取的外汇,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全额保留外汇,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用于正常的外汇支付。外商投资企业正常项目外汇收入,允许开立现汇帐户,在最高金额内保留现汇,用于正常的外汇支付。
2、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外方投资者利润、股票、红利的汇出,可以持有关凭证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不进行事前的逐笔审批。对还本付息等其他资本性外汇转移,经外汇局审查同意后,也可以从其外汇帐户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3、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允许到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4 、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外商可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审批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财政、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 土地政策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1) 一般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 对从事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水利和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开发的,经政府批准,其用地可按划拨的方式供应。
(3)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赁方式供应。
(4) 与乡镇、村集体企业合作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土地先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入股的方式。
(5)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向企业出让、作价入股或租赁提供。
2、土地使用权年限
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 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服务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 土地政策
(1) 对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优惠。
(2) 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其土地出让金予以减缓。
(3) 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4)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可以给予优惠。
(5) 对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免收
四、招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最新)
(一)、税收政策
1、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2、增值税。对已上缴的增值税第一年返还25%,后两年每年返还12.5%。入驻市重点经济园区的,上缴的增值税由地方财政前三年每年返还25%,后三年每年返还12.5%。
(二)、土地政策
1、一般性企业。(1)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 以上的出口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从事非营利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2)耕地占用税给予减收或缓收。(3)造地费给予减收。
2、对世界500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最大程度优惠。可由本市负责征地及厂房建设,以出租形式对外招商,租金5年内全免,5年后可继续租用,也可以一次性买断。外来投资者也可自行建厂,免费使用土地。(此项政策截止到2002年11月底)
(三)、其它相关政策
1、世界500强跨国公司、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名牌企业集团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及入驻重点经济园区的企业,采取" 一事一议 "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外来投资者的要求。
2、对重点经济园区和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到园区和企业进行收费、检查、参观等活动。
五、“五个零”优惠政策
招远市在经济开发区内建设“中国金都黄金珠宝首饰城”。加盟“首饰城”享受“五个零”的优惠政策,即:
1、零租金。加盟首饰城及来招进行金银饰品加工的客户使用的厂房,两年内免收房屋租金。
2、零税收。客户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两年全部返还。
3、零收费。客户经营期间免收一切管理性费用。
4、零投入。客户来除自带设备和流动资金外,不需任何其他投入。
5、零风险。①首饰城内设24小时闭路监控系统和联网报警系统。成立专门押运公司,负责城区及来往机场全程的安全押运工作。②客户欲中止在招经营,可以毫无风险地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