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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8日

  1.流转税
   1.1出口货物的退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1.2进口货物的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进口的原料等,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环节流转税。
   1.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企业所得税
   2.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
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2.2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3.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
   2.3.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3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3.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2.4特定行业、项目税收优惠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