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广大中外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业,推动开发区快速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
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进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税金(所得税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4年至第5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5%列入同级财政(受益方,下同)企业挖潜支出科目,支持企业发展。
2.进区大型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外商独资项目3年内上缴税金(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列入同级财政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目,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5年按照50%列入同级财政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目。
3.进区兴办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上缴税金(所得税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列入同级财政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目,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前5年上缴税金(所得税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列入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目。
4.进区兴办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税金(所得税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5.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列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目,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6.三资企业用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列入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目,支持企业发展;内资企业用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目。
7.入驻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房产税、契税,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等额奖励。
二、建设用地优惠
1.进区企业建设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规定上缴潍坊市以上费用外,本市部分全部免除。土地补偿费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劣确定,原则上西环路以西区域每亩不超过2万元,西环路以东每亩不超过3万元。
2.进区企业以集体组织形式兴办企业,或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上缴潍坊市以上费用外,本市费用全部免除。
3.对在区内兴办社会公益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政策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征用土地,一次性投资额境外资金在15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市外境内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市内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区工业项目,奖励20亩除土地出让金外的所有土地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下同);一次性投资额境外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400万美元以下、市外境内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市内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l.6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区工业项目,奖励50亩除土地出让金外的所有土地费用;一次性投资额境外资金在4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市外境内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6亿元人民币以下、市内资金1.6亿人民币以上2.5亿人民币以下的大型工业项目,奖励100亩除土地出让金外的所有土地费用;一次性投资额境外资金在8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资金1.6亿元人民币以上、市内资金2.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大型工业项目,奖励200亩除土地出让金外的所有土地费用。以上所有的奖励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待项目投产后,从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由财政受益单位共同逐年返还。
5.世界500强企业进区兴办的项目,开发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免收项目用地的一切费用。
三、收费优惠
进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免收,3年内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是:
(1)工业用地:按占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15元;
(2)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20元;
(3)住宅用地(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15元;
(4)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免收。
四、管理服务
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后期生产经营、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全方位“包揽式”全程代理服务。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制,任何部门不经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开发区收费,区内企业可委托管委会代理缴纳有关费用,逐步实现“一口收费”。
五、招商引资奖励
1.对引荐外资、内资投资项目(包括设备、技术等)入区开发的,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2%奖励;其他类项目按1.5%奖励;1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予奖励。独资企业奖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合资、合作企业由本市合作方承担。
2.对进区兴办项目的乡镇、街办和部门,除指标考核和税收分成政策之外,其所办项目投资按时到位后,开发区按5‰扶持项目兴办单位。
3.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企业实缴地方税金的5%奖励。
4.中央、省、潍坊市直接投资管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鼓励。
5.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上述奖励外,另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其他优惠
1.投资企业所需的电、气、水和通讯设施等随时安排安装。天然气开口费、自来水增容费、河道维修基金一律免收。
2.凡在开发区工作的外地业主和外籍人员,在住房、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昌邑市民待遇。
3.对于技术特别先进、产品出口比重大、对开发区乃至全市具有带动作用的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一事一议,政策上再放宽,办法上再灵活,在税收、用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政策性收费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