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的力度,带动和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资源、资产、产业、市场(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面向国内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市外投资者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以各种方式来我市投资开发各类资源、兴办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对外招商引资可采用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政策,促进本地区资源、能源、资产、劳动力、市场与外地区的资金、人才和管理的互补合作。
第四条 按照市外就是外的原则,对市外客商(含驻肥企业和垂直管理部门)来我市投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全部形成市级财力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规定的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或受益单位负担。
第六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主持项目联席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步审批和“一站式”办理证照,一条龙跟踪服务,特事特办,有关部门最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或扶持:
(一)市外客商投资工业生产经营项目或兼并现有企业(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计算,前五年按4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30%给予奖励。
(二)投资农业、省级三等奖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上浮10%给予奖励。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等非生产性项目,按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计算,前五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0%给予奖励。
(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需要市属企业贷款筹措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扶持。
(五)凡到我市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五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给予扶持。
(六)本政策规定实施之前来我市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享受过本市优惠政策的,在有效期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由市招商办、财政局予以处理。
第三章 收费规定
第八条 对市外客商投资新建项目,除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减免建设过程中至投产半年内的行政性收费,直至政府收益“零费率”;三年内,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办理各类证照、招工只收取工本费、注册费及应上缴上级的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 对市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征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按40%征收。市外客商兼并或投资特困企业,在原厂区内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五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费。
第四章 用地规定
第十条 市外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最低地价。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清。
第十一条 市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8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的新建企业,按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以上或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全额给予扶持。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全额给予五年扶持。
第十二条 政府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五年内不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 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五条 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乘余年限的政府收益。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市内的项目投资;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第五章 人才规定
第十六条 对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第十七条 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优秀人才,由政府给予重奖。引进人才的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投产后,企业以上年利润为基数,每年提取当年新增净利润的30%,奖给被引进人员或转为股份;自带高新技术项目的,按50%提取(年限由合作双方约定)。
第十八条 对投资额度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别突出的科技人才,授予荣获称号;经本人同意,可聘任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对配偶及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优先安排就业;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
第二十条 对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或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学士学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根据市招商办的证明,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章 落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办理六名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或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的技术工人,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均免交50%的费用,生产人员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员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我市经济拉动大影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市外大集团、大企业(含驻肥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奖励、扶持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市内各类性质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参照执行市外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奖励、贴息政策,按财政年度结算,由投资者在次年一月份向市招商办申报,经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报定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期办理;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其他政策兑现,均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报市现府批准后,分别由土地、公安、城建、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随时落实;市招商办负责督促兑现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奖励前,均在媒体上公示。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贴息、扶持资金的,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提出比我市更加优惠的外地政策规定,并有文件依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市都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