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市外就是外”的原则,对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能够形成地方财力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符合本规定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投资扶持
第四条 属于下列投资情况的,给予财政扶持:
(一)市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或兼并、租赁现有企业,按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计算(稽查收入除外,下同),前五年按40%给予扶持,后五年按30%给予扶持。
(二)投资农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前三年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扶持,后七年按30%给予扶持。
(三)高新技术项目需要市内企业贷款筹措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五年贴息扶持。
(四)外商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合同约定或评估价值计算。
第五条 对市外客商投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除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减免建设过程中至投产半年内的行政性收费(上缴泰安以上的部分除外),直至政府收益“零费率”;三年内,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第六条 对市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1000万元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应收额的40%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高新技术项目;市外客商兼并、收购或租赁市内工业企业,在原厂区内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予以扶持。五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费。
第七条 属于下列投资情况的,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扶持:
(一)市外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执行。
(二)市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企业,按政府土地净收益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全额扶持。
(三)政府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或入股的,五年内不参与分红。
(四)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净收益全额给予扶持。
第八条 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剩余年限的政府收益;需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市内的项目投资;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政府批准优惠的文件或票据,应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把关。
第九条 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拉动能力强及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企业来我市投资,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政策上可以给予更加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积极从市外引进专家、教授、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来我市长期工作或兼职进行技术指导,组织科研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参与企业管理。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协调,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制。
(二)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优秀人才,由政府给予重奖。被引进人才的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投产后,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每年提取当年新增利润的40%,奖给被引进人员或转为股份;自带高新技术项目的,按50%提取。
(三)投资者及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按照本人要求,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在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的条件下,优先安排。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扶持政策,先征后返,由投资者向市招商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期办理;其它政策兑现均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土地、公安、城建、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随时落实。市招商局负责督促兑现落实。
第三章 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 凡是引进市外资金、项目、设备、无形资产、捐赠的都属于引资奖励范畴(双管单位系统内安排的用于自身发展的资金和项目除外)。本规定对引荐人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新泰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人。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为第一引荐人。对引荐人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为主,属多方引荐的,按一方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第一引荐人与其他引荐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引进市外资金、项目、设备、无形资产、捐赠等,落在市级、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镇,均由新增地方税收的相应财政部门予以奖励(财政分享的,奖金按分享比例支付);引进市外借贷款(含国债资金),由借方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资金根据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一)引进无偿资金或捐赠物,用于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或物品价值的10%奖励引荐人;属职务行为的,奖金减半,奖励资金单位和个人按6:4的比例分配。
(二)引进生产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3%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下的,按1%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3%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投资企业新增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10%给予奖励(合资、合作企业按投资比例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50%的上浮幅度。
(三)引进无形资产的,在项目完成后,按评估价值或合同约定价值,按上款执行。
(四)引进市外借贷款的,按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差额部分予以奖励,等于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引荐人与受益方协商确定。
(五)引进社会公益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采取“先申报、后兑现”的办法。引荐人于资金到位后填写《新泰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决算审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
按年度纳税形成地方税收申请奖励的,须提供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纳税原始凭证。
按引进无偿资金申请奖励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八条 市招商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市招商局根据审核情况,提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引荐人持身份证明,到受益财政部门领取奖金。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随时召开联席会,及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拿出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专项基金,确保招商引资的财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全面落实“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市内相关部门权限之内的审批手续应最迟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实行收费、检查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收费登记卡。
第二十五条 推动外商投诉法制化建设。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监察、物价部门举报,也可向市招商局投诉,由市招商局受理后,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快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外商恳谈会制度。让每家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一名联系人,由市里主要领导经常与他们召开恳谈会,随时听取外商对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地帮助外商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引荐人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最早同外来投资者(含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向市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积极协助办成项目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或无需偿还的市外捐赠款(物)。
政策性无偿资金或政策性国债不在奖励范围之内。政策性无偿资金或政策性国债是指无需积极争取,由国家根据一定经济建设需要,直接下达给我市的资金或国债(经积极争取予以额外追加的部分除外)。
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由招商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根据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以其他形式引进的资金和项目,由市招商局提出奖励建议,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奖励。
第三十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提出比我市更加优惠的政策规定,并有文件依据,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我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贴息、扶持资金的,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