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2008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工程类公开招标标准进行了上调,由2007年的100万上调至200万。
该《目录》指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为5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对于此次调整,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鞠少波表示,这是为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部门将工程类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现在的山东省建筑部门规定,20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财政厅做这样的调整,就是要与其接轨。
同时,《目录》还指出,“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PC服务器、数码摄影摄像器材、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存储设备、不间断电源、碎纸机、硒鼓、墨盒、复印纸等产品必须实行协议供货,“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以便进一步扩大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