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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工业园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快五莲县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培植新的增长点,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五莲县工业园投资新建、且在我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本县范围以外的内资企业、进园投资新建项目的县内企业)以及产学研基地、科研开发机构等。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从第4年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收地方留成部分。
  (三)凡进园投资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综合开发费;不再办理用电增容费;免缴自来水开口费、增容费;免缴通汽开口费。
  2、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按50%给予优惠;企业管理费、测绘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建筑企业劳保费缓收。
  3、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5年内减半征收。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进园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只收取耕地补偿费、50%的土地管理费和上解部分,其余可全部免除。土地使用年限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最高为50年。也可实行土地租赁使用,租赁费每年按每亩最高不超过800元收取。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用地在20亩以上部分,可根据投资者需求,经协商给予优惠。
  (三)依法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者转让土 地使用权时,需根据土地评估价格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缴土地转让差价部分,土地转让形成的增值部分,根据投资者投入情况,双方按比例分成。
  第五条 专项扶持政策
  为鼓励投资者进园投资开发,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根据其纳税情况,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进园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所得税的全额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第4年、第5年减半扶持。
  (二)新建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政府通过宣传渠道给予县内10次免费广告。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进园投资企业,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投产,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对进园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未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部门不准擅自到企业收费和检查。
  (三)对园内企业的税费实行一口收缴,凡进园投资企业形成的税费收入,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设立联合办公室统一收缴。
  (四)进园投资企业办理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户口转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代办。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八条 国家和省、市、县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政策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可复印、张贴、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