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政府日前发布了第39号、第40号政府令,颁布施行《日照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和《日照市石材业循环经济促进办法》,进一步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生态市建设。 据了解,《日照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重点在5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增加了政府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责任,包括政府每年向人大报告循环经济发展情况,落实绿色采购制度并定期公布实际执行情况等;将农村循环经济纳入全市循环经济的大循环圈,拓宽了循环经济范围;鼓励成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组织,包括生态企业协会、废物最小化俱乐部和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并对其职能提出了要求;提出了政府对循环经济项目的具体鼓励扶持措施,对开展中水回用的企业免收部分污水处理费,鼓励建立排污产权交易,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政策;规定了对一家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多家可利用的可以实行招标,对独家可用的则要无偿给予的原则,强制性解决自身不能利用废物又不让他人利用的做法。 日照市形成了“小循环”培育生态企业,“中循环”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大循环”构筑循环型社会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幅度降低,城区空气、饮用水源、近岸海域水质始终保持在国家一级(类)标准,城市空气质量为全省最优,生态环境优势不断增强,并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