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亩,按照人民币35000元/亩价格供地,并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使用期限40年。
2、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亩,按照人民币50000元/亩价格供地,并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使用期限50年。
3、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租赁期内经批准可以转租。
4、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2、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3、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大财政扶持。
三、 规费政策
外商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生产性项目,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县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按低限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