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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13日
一、 建设用地
        投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30万元/亩以上,享受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给予综合地价30%以上的优惠;(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给予综合地价50%以上的优惠;(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给予综合地价100%的优惠。
二、财政奖励
        1、外来投资者新办、扩建生产性企业项目或购买、兼并本县生产性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额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1)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3000万元的,给予20%的同级财政奖励。(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30%的同级财政奖励。(3)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给予40%的同级财政奖励。
        2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电力、水利、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娱乐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额的30%给予同级财政奖励。
        3、对投资农、林、牧、渔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照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额的2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4、财政奖励和土地优惠可合并执行,但最高不超过本年度实际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额的80%。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来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建设过程中,不收取各类服务费、会员费、协会费。 对上级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上缴省、市两级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凡属本县收取或本县留成部分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四、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境外及国内县外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