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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土地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13日
    (一)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可根据土地用途,在法定最高年限内,由投资者择定。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二)对外来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或第三产业使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土地出让金归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 。固定资产投资50--200万元的返还50%,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返还60%,500万元以上的返还7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归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
    (三)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