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策的兑现程度和落实效率,并将其作为体现区域 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办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对来区内投资的项目,在土地、财政、行政收费和服务方面给予下列创业支持。
第一条:创新基金扶持政策
对新设立企业和企业新上的生产项目给予创新支持。即从企业上缴税收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创新基金,对招商项目给予创新支持。①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创新基金按企业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前两年给予50%的创新支持,后三年给予30%的创新支持。②对一般性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创新基金在前两年按企业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给予30%的创新支持,后三年给予10%的创新支持。③对从事服务业(商业、餐饮、建筑、交通运输、娱乐文化、体育等)的企业,前两年给予对财政贡献率额30%的创新支持,后三年给予10%的支持。
第二条: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幅度分别为,享受优惠政策后,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奖励,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的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奖励。奖金直接兑现给企业,国有及股份制企业可按奖励额度的20—50%直接奖励项目投资者。
第三条:成片开发鼓励政策
成片开发是指企业以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为主的集中联片开发(园中园),也包括相关工业企业的联合开发建设。开发单位规模不得低于500亩,每亩投资不得少于30万元。实际开发企业须服从总体规划和对开发的基本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及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除享受进区企业的一般性优惠政策外,后三年给予30%的支持。不按照要求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将依照《土地管理法》予以收回,地上资产依据《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处置。
第四条:生产性、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除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五条:对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提供从项目立项到投产经营全过程的服务,负责办理所有行政审批手续。
第六条:外商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区财源建设有较大贡献,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一般来讲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划拨、出让或租赁等形式依法获得。并根据用地性质、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等确定土地价格和使用年限。
其中生产性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万元。不论何种方式使用土地,都必须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2、着力营造良好的体制和社会环境。围绕建设开放透明的法律环境、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热情周到的服务环境、秩序良好的经营环境、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大力推进政府工作提速,真正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合理收费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计划、建设、经贸、土地、环保、公安、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项目设立、生产经营配套条件落实,以及外商就医、子女上学、娱乐休闲、安全保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我区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土。
3、坚持用硬手段改善软环境。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主体,尽快启动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资者评议职能部门制度;充分依靠人大、政协监督对所有职能部门开展定期评议活动,并公布评议位次;畅通外商投诉渠道,对反面典型敢于公开曝光,严肃处理,真正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