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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财政扶持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13日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按全额扶持;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第4年到第5年50%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全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按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数额,2年内全部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兼并或控股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外汇按投资时国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第4年到第5年按50%扶持;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50%扶持。
    (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3年内按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五)外商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扶持,第6年到第10年按50%扶持。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高科技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前5年按所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70%进行扶持,第6年到第10年按50%扶持。
    (七)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