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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13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县投资,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惠政策

    为激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确定对外来投资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租赁期内可以转让、转租、抵押,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2、对外来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和三产项目使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投资50—500万元的返还 50%,500万以上的返还6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在各类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

3、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对外商投资项目当年立项、当年投资、当年建成的,地价优惠10%。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凡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对企业给予支持。

2、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来投资的国内企业,其项目或产品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由同级财政从每年安排的高新技术创业资金中优先给予贷款贴息。

3、外商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县财源建设有较大影响、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部门受益的,5年内全部免缴;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新建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等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由县内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3、凡来我县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