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
- 来源:莱芜日报 | 时间:200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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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要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意见规定,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按时足额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数额)计算。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可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延期支付工资。其中履行规定程序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应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视为拖欠工资。
意见规定,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处理:对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盘活资产等方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历史拖欠;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尽快解决历史拖欠;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依法关闭或破产,通过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要负责依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必要时由政府提供适当帮扶。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历史拖欠以及改制后企业、私营企业产生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意见规定,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不规范、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在信贷支持等方面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
记者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