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投资优惠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8日
- 税费政策
进工业园和经济开发区的项目,3年内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已列入国家科技创新计划、高新技术项目、带动农业畜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实行免费(除环保外)保税、封闭管理,3年内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缴纳的所得税前两年县属部分的100%、后三年县属部分的50%,由财政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对现有企业注入资金参股经营、其企业新增所得税外资部分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税额的100%予以奖励,后5年由县财政按缴税额的50%予以奖励。
租赁国企闲置厂房,大部分职工得到安置,交足职工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150-200元/月),10年内无偿提供厂房、工厂用地和现有机器。当累交企业所得税达到企业现有厂房、占地、机器购买价格时,外商可买断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并办理手续。
收购、兼并国有企业,一次性付款,按80%折算;分期付款,第一次支付30%,其余3年内付清,余额不计息。
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
土地政策
园区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租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以零地租与外商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待企业所得税达到土地现价时,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实际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如征用土地,土地出让时,县、乡(镇)两级财政应收部分采取缓、减、免的办法。
“四零”政策
零距离——不履行正常工作程序;
零障碍——不准随意进区检查;
零收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除;
零投诉——以良好服务保证无外商投诉发生;
高大外项目——高新技术、投资规模大、出口创汇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土地使用、税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
对引资办成的外商投资项目(指直接投资),按外资到位额的1%奖励给项目引荐者,对大项目另外嘉奖,该奖金由财政直接兑现。
民营企业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奖纳税额的2%;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奖纳税额的3%;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奖纳税额的4%,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