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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8日
        一、优惠政策
          (一)激励新建项目政策
        第一条   新建工商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3年全免,第4年至第8年全额征收,按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
        第二条    新建出口外向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100%奖励企业(扣除出口退税地方配套部分)。
        第三条    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入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四条    投资兴建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投资者。
        第五条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投资者。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上述所列奖励,由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列文。
          (二)土地使使用政策
        第六条     投资者所需建设用地,出让金先付清上业务部门的征地规费,县政府土地收益分三期逐步还清。
        第七条     以租赁方式使用原划拨土地的,租期可达50年,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带动我县产业发展的龙头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租金可视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酌情返还。
        第八条     凡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定使用期内有转让、出租和合法继承权,使用期满申请续期的优先续期。
        第九条     投资者凡在开发区、县统一规划的民营企业集中发展区域内新建生产加工企业的,优先并确保实际需要安排用地,从速办理土地征(使)用手续。
         (三)收费、服务政策
        第十条    凡是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均由审批大厅统一办理各类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凡是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费一律免收(工本费除外),后3年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来梁山投资经营的外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由公安局按规定为其家属及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外商的意愿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政策跟着项目走。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内容与标准
        1、兴办项目奖。凡引进县外资金兴办的产业性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当年项目实际利用资金额给予奖励:到位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1%计奖;到位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1.5%计奖;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按2%计奖。引进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引资方与投资方协商奖励。
         2、突出贡献奖。引进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或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外,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
        3、专项资金奖。专项资金指部门或个人通过积极努力争取到的用于产业性和技改项目的有偿(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和无偿资金。其中非计划性的无偿资金,按10%的比例奖励引资者;部门或个人确实经过努力争取到的计划性无偿资金,同样按照10%的比例奖励引资者;有偿使用的资金由引资者与资金使用单位协商确定。该奖励由资金使用单位列支。
         (二)激励与约束
        1、对引进300万美元以上外资或3000万元以上内资项目,且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授予“招商引资功勋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2、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古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内综合性评比的资格,同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被确定为“优秀”档次;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任务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戒免”。
        3、对当年外贸出口200万美元以上或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授予“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称号。
         (三)奖惩的实施
         1、申报。利用外资申请奖励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将申请材料上报送至县招商局。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2)银行进帐单;(3)项目合同;(4)验资报告;(5)其他有效证件。
         2、考核。利用外资的审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参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
         3、报批。考核组审核后,将初步认定的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4、兑现。县委、县政府对奖励结果研究批准后,按照本办进行兑现奖励。
        (四)其他规定
          1、奖励资金兑付原则由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支付。
          2、获得兴办项目奖的单位,原则上其奖金的40%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40%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20%留作单位招商经费。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政策和奖励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