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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8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来邹城投资兴业,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力促区域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  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邹城经济开发区、里能工业园、兖矿工业园等市级以上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协助办理,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二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的所有证照只收取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不附加其他任何费用;从项目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出让金价格的30%—50%给予奖励;使用新征建设土地,由市、镇(街)分别承担一切规费,用户只缴纳向农民补偿的租金,市里免收有偿使用费。租赁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农村土地,其农转用费用由市、镇(街)承担,投资者只缴纳向农民补偿的租金;租用城市建成区土地,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3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拍卖土地等,需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25%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镇街新引入“一区八园”企业形成的税收,我市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条  对引进境外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实际投资使用额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资金的,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汇、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引荐人引进1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事业单位工作;引进3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6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引荐人符合条件的,可晋职晋级,或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五、其他
第十五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外向型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我市招聘的招商专员、招商代理,可自愿选择享受招商专员、招商代理待遇或本政策。
第十七条  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此优惠政策为基础,制订更为具体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