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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1日
  优惠政策 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资金、引进项目的奖励规定

“十五”期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总结前几年引进引办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完善和修订我市引进引办的有关政策规定,更加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引进引办工作的积极性。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

凡是列入全方位目标考核的政府部门和乡镇全部下达引进引办目标任务。部门每年引进引办一个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的项目,乡镇每年引进引办二个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考核奖励规定

1、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奖励:从章丘境外引进的工业、商业、服务、娱乐业等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办单位。市直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乡镇以下单位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30%,乡镇财政支付70%。

2、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利用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成投产后,由我市控股的,按境外投资部分的1%计奖;外方独资或控股的,按境外投资部分的2%计奖。市直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乡镇以下单位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30%,乡镇财政支付70%。

3、引进资金的奖励:从章丘境外引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用于生产和建设的资金,按当年实际引进资金的种类、数额进行奖励。其中,无偿资金奖励8%。有偿资金期限满一年的:无息资金奖励4%;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奖励2%,等息的奖励1%。引进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4、专项资金的奖励:从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30万元到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按1%计奖。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5、异地纳税返回章丘纳税的,三年内由市财政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20%奖励办理单位,20%奖励企业。

6、凡将章丘境外企业引进到章丘登记纳税增加财政收入的,三年内由市财政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30%奖励引进单位,30%奖励企业。

7、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办人10万元;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8、其他单位和个人引进引办的奖励 ,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奖金分配办法

奖金奖给引办单位,由引办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引办人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四、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

各乡镇和部门于每季度末及时上报引进引办情况,由计委引进办负责总结汇总,按 引办项目个数多少和注册资本大小分别进行排序,每季度通报一次,下发“市直部门(乡镇)引进引办项目情况通报”。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引进引办工作先进表彰大会,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考核奖励

市引进引办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对引进引办的考核奖励,由引办单位向市计委提出申请,市计委牵头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引进办公室负责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