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招商优惠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1日
- 凡在历城区辖区内新办、扩建,并在历城区纳税的外商投资项目(含港、澳、台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东部产业带、临港开发区等符合市、区产业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年内每亩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适用本政策。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按企业纳税所形成的区内地方财政收入,连续五年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前两年按50%扶持,后三年按30%扶持。
投资新办三产等非工业企业。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区内地方财政收入30%的比例,由同级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扶持企业发展。
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鼓励区内现有企业滚动发展。凡增资扩建或兼并收购,年内增加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增加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项目,按投产后年新增区内地方财政收入30%的比例,由同级受益财政连续三年给予扶持。
鼓励在东部产业带、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符合市、区产业规划的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对年内每亩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外资6万美元)以上,且投产后三年内每亩每年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再从土地、厂房价格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对投资规模大、外向度高、效益好的项目,采取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具体认定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