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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2日

第一条 为加大河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开发区优先发展工业加工制造业项目。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每亩土地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组建大型贸易型企业及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小的高新技术项目及组建大型贸易型企业、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确定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第四条 新建项目,经区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选定建设地址,同时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审查确认,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含25%)以上的,由区政府为投资者代缴土地出让金,并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建设情况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六条 积极鼓励区内外投资者进入开发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政府为投资者代缴土地出让金,并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出租、转让。
  第七条 政府负责开发区“七通一平”,即供(排)水、电、路、讯、闭路电视、宽带网及土地的自然平整。

  税费征管政策

  第八条 开发区与国际惯例接轨,只收税不收费。
  第九条 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增值税区级留成部门由政府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新建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前6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后6年50%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10年内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契税由政府奖励给企业。

  出口创汇政策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支持开发区企业出口创汇,开拓国际市场。凡年出口不是以易货贸易或记帐形式进行的出口企业,均可享受出口创汇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根据出口企业年度实际创汇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每新增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同时享受东政办发[2001]4号文件关于每新增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的政策。

  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由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一个月时间免费广告。
  第十四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到开发区内进行检查、收费。经批准进入企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会同财政部门按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所得税每一年兑现一次);土地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机构确认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到开发区进行行业工业园或区域工业园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比单个项目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七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享受国家国家、省、市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进口设备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区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区科技三项经费、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者及其工作人员的户口迁转由开发区派出所具体办理。
  第十九条 该政策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照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河口区人民政府转发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4日颁布的《河口经济试验园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