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国招商 >> 山东招商 >> 德州招商 >> 德州投资环境 >> 正文

乐凌市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德州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2月13日

    为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乐陵经济超常发展、跨越前进,根据中央、省、德州市有关政策,结合乐陵实际,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一、财政奖励政策
  (一)客商投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5年后永久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的奖励。
  (二)外资项目和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7年后永久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的奖励。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一)落户开发区及城区的客商投资项目,免除土地出让金,使用期50年。占用土地按投入资金供给,一般每投入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特殊情况,因项目而定。土地确权本着客商自愿的原则,企业登记注册后,可正式办理确权手续,并颁发土地使用证,可抵押、继承。闲置2年的,无偿收回。
  (二)落户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客商投资项目所需土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开发区政策办理;涉及农业开发项目的,按土地等级和位置协商确定租金。
  (三)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一律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优惠政策
  客商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乐陵市涉及企业收费项目表》(见附表)收费,表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免除。办理客商投资项目所需的一切证照、批文等手续的费用,能免除的全部免除;确实不能免除的,根据项目由市招商办定额收取办证费,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并由办证科实行“保姆”式服务,统一代办。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一)客商投资工业项目的工程建设,可根据客商意愿自行确定承建方式和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质量、安全等服务工作。
  (二)对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行文,给予客商更加特殊优惠,并对投资者实行特殊保护政策。项目确定后,成立由市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跟踪服务。客商本人及家属、子女愿到乐陵落户的,公安机关接市招商办公室通知后,免费办理落户手续或暂住证等。客商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中小项目,本着“先上车后买票”、“先经营后办证”的原则,可先期开工建设,后由办证科提供全程服务。
  五、对项目引荐者的奖励政策
  (一)引荐外资工业项目和高科技工业项目者,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
  (二)引荐一般工业项目者,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8‰奖励。
  (三)其他项目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
  (四)政策性引资(上级分配的资金除外)。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引资额的5‰奖励;当年新引进的有偿资金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2‰奖励;3年以上的按3‰奖励。引资额和项目由市财政局确认。引资部门和项目单位平均分配奖金,奖金由市财政或受益单位支付。
  (五)金融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发放贷款和核销的贷款,对当年新增贷款发放额按每使用一年1.5‰的比例奖励;核销的贷款额按1.5‰的比例一次性发给奖金。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六)引进无偿资金(政策性除外),由受益单位奖励引荐人到位引资额的20%。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乐陵市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