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省级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有33条,体现了陕西特色,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税务、科技、交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对国有农场职工赋予了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权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扶持政策更加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在第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形式”的同时,还明确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明确从事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农民,可以参照《实施办法》依法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几年,陕西省广大农村积极发展“一村一品”,发掘并形成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产品,如土织布、泥塑、刺绣等民间工艺品,以及观光农业、农家乐等服务业,多数是小规模、分散零碎、家庭经营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非常需要组织起来,抱团进入市场,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为了解决这部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进一步推进陕西“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的发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