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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要求限期完成房产证办理工作

来源:陕西日报 | 时间:2007年11月29日

   为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精神,加快推进西安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11月28日上午,陕西省政府召开驻西安中陕西省有关单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动员会,要求从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治高度看待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工作,切实解决制约陕西省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职工已购住房办证率低的突出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理公房出售和已购住房权属登记证。

    目前西安市未办证的住房达4000多万平方米,其中大专院校、陕西省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占到了1000多万平方米,陕西省级机关和大型企业的办证率也不足20%。陕西省政府52号文件紧扣陕西省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了明确的措施,要求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无论现住户是否属于产权单位职工,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在具体操作中,不符合房改政策占有公房且确实有实际困难不能退出的,各产权单位可根据清房政策按市场价对其销售并办理产权登记;房管部门将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以解决办理房产证的问题。文件对未办理产权证的3种类型房屋即:“土地使用权明确、产权清晰的公有住房”、“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和“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房屋权属,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办理。    为了确保公房售后能够及时办证,文件还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凡在2008年2月底之前对应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仍拒绝办理或由于自身原因拖延未办理的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为消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存在的政策性障碍,文件提出“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政策性障碍”。同时,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营业税政策也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职工个人产权取得时间按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之日确定。取得产权超过5年的已购公有住房,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可免征相关税费”的政策。为完善已购公房售后面临的物业管理问题,文件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取消对职工在物业服务方面的各种暗补。要结合当地实际,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

    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明远代表省政府,希望各大专院校、中央、陕西省上驻西安大型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等,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迅速行动起来,加快推进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办证工作,坚决按文件要求的期限完成房产证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