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17项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农牧民群众
-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06年09月27日
- 近日,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与省财政厅制定的17项旨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优惠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项举措以切实为农牧民群众增收减负为出发点,将进一步激发农牧民群众从事种植、养殖、劳务输出、生产经营等行业的积极性。为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以基本省情为出发点,共同研究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涵盖了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对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非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可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对农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和农牧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机耕站、排灌、植保站、气象站、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农村牧区,农牧民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开办“农家乐”形式的餐饮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拖拉机和三吨以下农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在农村牧区,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在农村牧区,投资兴办基础教育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在农村牧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牧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农畜产品流通提供中介服务,免征所得税;农牧民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等。(作者:晓姝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