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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台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06年11月15日
  省政府于11月13日印发了《青海省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从税收及收费、注册登记、土地等几个方面做了相应优惠规定,对朝阳物流园区的建设发展将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优惠政策规定,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在土地方面,入园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记者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