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规定,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在土地方面,入园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记者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