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
-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06年09月26日
- 提问者:青海日报记者卢海
解答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时间按此政策执行。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上述标准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
问:企业吸纳就业是否可享受社保补贴?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也应按上述标准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问: “4050”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可享受社保补贴吗?
答:可以。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可视为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优先安排。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日期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30%计算,按“先缴后补”的办法兑现。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可相应延长。对2006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