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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来源:延边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14日

1、国外客商在珲春境内兴办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收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授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已退的税款。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兴办的商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第7年起,4年内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7、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化农业,重点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项目。

1)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

2)出口本企业生产,涉及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除国家确定招标品种外,可在立项时办理审批手续。

3)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人年份起,2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属一次性收益的农业特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