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优惠
第一条 凡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一律实行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自财税[1994]001号“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政策,即2001至2010年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自延州政发[2001]19号。)
第三条 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引自吉政发[2002]36号。与国办发[2001]73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比较后,此条对优惠对象和幅度更为明确,容易理解和操作。)
第四条 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引自国税函[2001]405号。)
第六条 对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引自中发[2003]11号。)
第七条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引自财税[2004]153号。)
第八条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引自财税[2004]153号。)
第九条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引自财税[2004]153号 。)
第十条 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引自财税[2001]69号、财税[2001]167号。)
第十一条 对外商或内资企业收购、合并、兼并县内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各企业购买、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收购、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其剩余期限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引自延州政发[2001]19号。此条比国家原则性规定更具体、明晰,便于操作。)
第二章 收费优惠
第十二条 凡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招商引资中新上的项目,新开办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投资额超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企业,在第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收费,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引自安政发[2001]5号。和吉政发[2002]36号“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物价部门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采取适当调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比较,从内容上来看,有利于“引水养鱼”,相对国家省州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原则性规定,政策优惠范围更广、幅度更大。)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移地技术改造项目),在有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的基础上,由县经贸局、计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免收基本建设政策性收费。(引自安政发[2001]5号。此条为我县自行制定,是对国家省州级优惠政策方面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
第十四条 对购买、并购我县原国有和集体企业的,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含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相关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引自安政发[2001]5号。此条我县自行制定,《行政许可法》未颁布前是比较优惠的,现在已成为法定内容。)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十五条 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及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耕地。(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十六条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引自延州政发[2001]19号。)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且可以继承、出让(租)、转让(租)、抵押。(引自延州政发[2001]19号。)
第十八条 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餐饮、娱乐服务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额5 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确定。(引自安政发[2001]5号,为我县自行制定。在策议对象方面的要求相对宽松,较为优惠。)
第二十条 投资规模较大、占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工业、旅游产业项目用地,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解决。(引自安政发[2001]5号,为自行制定。比照国家政策,我们在用地优惠上预留了政策空间。)
第四章 金融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二十二条 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二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二十四条 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二十五条 “十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继续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再实行优惠利率。(引自银发[2001]56号。)
第二十六条 “十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安排1亿元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贷款条件自主审批发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引自民委发[2001]75号。)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可以用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引自延州政发[2001]19号。比照国办发[2001]73号“逐步探索开办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业务。”的规定,此条政策更为明晰具体。)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方向和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可优先解决贷款,县中小企业信誉担保公司给予担保。(引自安政发[2001]5号,自行制定。依据国发[2003]11号“加大金融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机制。”和国办发[2001]73号“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县对民营企业家信贷支持上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第五章 产权招商优惠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购买县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投资者购买原企业产权后,对尚未冲减的亏损,新企业可用5年内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用于弥补亏损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引自安政发[2001]5号,自行制定。比较中发[2003]11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工业基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和国办发[2001]73号“吸引东部和中部地区企业通过独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租赁、托管和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到西部地区投资设厂、合作开发。”的规定而言,此条更为明确,在提高企业待遇方面更为灵活。)
第三十条 投资者可现汇购买企业破产后的残值,也可以用承担与破产企业残值等额债务的方式,零价购买破产企业的残值。(引自安政发[2001]5号,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内外投资者购买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我县国有及集体企业,收购资金一次性到位的,可优惠资产售价的30%。(引自安政发[2001]5号,自行制定。这是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比照延州政发[2001]19号“外商或内资企业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的,经有关部门对国有或集体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企业,资金一次性到位,并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50%以上的优惠售价50%”的规定,在优惠适用条件上放宽了限制,比较灵活.)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启动我县长期停产企业时,在安置原企业职工再就业的前提下,无偿提供闲置资产5年使用权。(引自安政发[2001]5号,自行制定。)
第六章 其他优惠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三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多种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引自国办发[2001]73号。)
第三十六条 凡新开办的企业在“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理相关证照。申请人委托相关部门办理证照的,该部门在接到委托申请3日内办结并送达本人。个体工商户办理各类手续,相关资料齐全的由工商部门3日内一次性办结并送达本人。(引自安政发[2001]5号,自行制定。此方面只有国家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为一般性办理期限为20日,工商管理一般办理期限为30日,因此在时间上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
第三十七条 新开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一次性注入确实有困难的,经审核确认后,可在两年内分批注入,但第一次注入的资本金不得低于规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第一次资本金注入后,工商部门必须给予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引自安政发[2001]5号,自行制定。)
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税费实行减免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8号)执行。有效期限为2005年。
安图县人民政府对外来投资者给予优惠待遇的若干规定
安政发[2004]30号
一、优惠待遇的具体内容
1.外来投资者生产、生活用车,凭颁发的贵宾卡,按投资规模,经外经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免收1—2台车明长公路的过道费,免收过道费的车种、车型由投资者选择。符合州文件规定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外来投资者在安图火车站凭贵宾卡享受贵宾通道和贵宾室礼遇。
3.外来投资者在县政府指定的宾馆就餐、住宿,凭贵宾卡享受特殊待遇。
4.外来投资者到县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凭贵宾卡享受特殊方便待遇。安排一名保健医师,建立健康档案,并随时提供医疗服务。
5.外来投资者子女就学,可不受学区限制,自由选择学校就学,免收学费。
6.县内各部门,未经县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到企业检查。确需检查时不得随意惊动企业主要领导,可根据检查的具体内容找企业的相关部门。
7.对持有贵宾卡的外来投资者所乘坐的车辆,县内交警要切实保护其行车畅通和礼遇放行,不得随意检查、扣证、扣车及罚款。
8.公安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予以特殊保护,未经县委政法委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来投资者的住所、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要指定专人,加大保护措施,确保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
9.在县人大、政协换届或代表、委员缺额时,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具备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
10.县委、县政府在重大礼仪活动中邀请外来投资者参加。
11.县政府将聘请外来投资者担任政府经济顾问,颁发证书,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2.新闻舆论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1.在我县投资2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及税源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2.在我县兴办企业年纳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3.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就业人员200人以上并有较好社会效益、较高社会满意率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4.以上三条,符合其中两条以上的可享受优惠待遇。
5.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一条的也可享受优惠待遇。
三、其他事项
1.对外来投资者日常服务与协调工作由县经贸局、外经局负责。
2.优惠待遇落实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外经局共同负责。
3.本规定从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安政发[2004]31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对外开发开放的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和实现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域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100万元以上,旅游产品加工项目100万元以上),依据企业实际上缴税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缴纳税金企业法人代表给予奖励。
第二条 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引进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引进2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引进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 000万元人民币(含1 000万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3.引进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 000万元人民币(含5 000万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4.引进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5.实际到位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时,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6.其他招商引资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引进高科技型工业加工项目的,待项目建成后,视其结果给予重奖。
第四条 争取上级无偿资金,按争取额度予以奖励。
第五条 各单位及金融部门正常业务指标外的引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上述投资项目,经县外经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确认后,奖金来源由受益财政支付。奖金收入均不含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七条 具备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县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奖励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由县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