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广泛吸引外资,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凡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客商,除享受国家、省、州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收费的,按下限50%标准收费,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费。
二、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城市配套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对租赁、租借我市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原厂房、原设备、原厂工人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其厂房、场地租赁(借)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免收50%的土地出让金(不含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下同);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政府选择,免费提供10,000平方米的土地。
五、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提供土地。
六、投资农业项目,对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进行种植、养殖加工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规模较大、投资较高,需建设固定设施的项目,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七、国内外投资者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资金一次到位并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的,售价优惠50%。
八、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由市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