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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来源:延边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14日

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市已被列入国家西部开发重点建设范围,享受国家西部开发各种优惠政策,同时我市又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享受国家重点县市各种待遇。为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经济发展优良环境,达到招商、安商、富商,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优惠原则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种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域内投资兴办工业加工型的企业,可参照本政策,一事一议。对我市经济有拉动作用的大项目可特事特议。驻龙井企业在龙井投资再建项目同样享受特事特议的政策。

第二条  对于国家制定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全部执行。本政策未涉及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协商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及来我市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投资兴办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鼓励类项目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我市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七条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第九条  新上生产加工性外资项目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企业;外资项目注册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6年至第7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给企业80%。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正常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一律按下限收费标准的50%以内征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上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市属部分基本建设行政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减半征收劳务性收费。

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外商或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收后退的办法,从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50%返还给企业(不含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下同)。也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策的方式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对市内荒山、荒地、滩涂、林地、草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经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继承、出租、转让、抵押。

四、资产出售和租赁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现汇购买企业残值,也可用承担与企业破产残值相对应债务的方式,零价购买企业破产残值。

第十四条  对有净资产的停产、半停产和长期亏损企业,全部接收企业职工(含离退休)的优惠售价40%;一次性付款到位的,优惠售价的30%。

第十五条  债务包袱较重企业可分离部分有效资产折股合资,新老企业分离经营,也可以有效资产出租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第十六条  启动长期停产企业,并安置下岗职工,市政府将提供更优惠政策。

五、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凡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并促成域外客商来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含合资、合作),由受益单位(独资由地方财政)按引资到位金额内资1%,外资1 %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十八条   凡利用个人关系引进无偿赠款或设备(以海关、商检对设备的鉴定价为准),由受益部门按资金到位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十九条   对引进高科技型工业加工项目的,待项目建成后,视其引资结果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争取上级无偿资金(扣除基数和国家政策性资金),市政府按争取额度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引进资金、项目、设备、技术、人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干部及有关人员,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视情况予以嘉奖、记功、晋职、晋级。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金融部门,正常业务指标外的引资,市政府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  为投资项目的基建工程提供“三优先服务”,即:优先报建、优先施工、优先安装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为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含港、澳、台商)发放“荣誉市民”证书、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项目建设期间,不许擅自到现场检查和收费(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者实行证、照、用工等手续一条龙服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兴办信息产业、旅游产业、科技服务业和符合发展方向的文体产业,以投资100万元为基数,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域外企业到我市注册的,按企业当年上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还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二OO三年七月二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