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在辉南投资兴办实业或建设公益性项目,加快辉南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投资兴办工业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第3年至第5年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50%。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10年的,要退回财政返还的税款。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和公益事业型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按缴纳总额的65%用于补助项目投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管理费按标准的80%收取;免收县级土地登记费和征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和土地评估费按规定下限标准的30%收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管理费按标准的70%收取。土地测绘费和土地评估费按规定下限标准的10%收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管理费按标准的80%收取。本县征收的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和土地评估费按规定下限标准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耕地造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防洪资金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规费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和公益事业型项目,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四、奖励政策
第七条 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捐赠社会公益事业,经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考核确认,核准确认后由县政府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并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引进县外资金合资或独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政府拨款)1%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社会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按捐赠资金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纳税数额较大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和班子成员按实际征缴入库税金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辉南县关于对重点纳税企业实行奖励的办法》(辉发[2002]11号文件)执行。
五、其它政策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回收期长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全过程服务,一站式审批。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商项目,其他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在办证和审批项目工作中,需经上级部门批准或省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负责办结。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及选矿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辉政发[2003]24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办理的县外投资企业可继续享受县政府原先确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