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硬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投资改造或开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房屋初始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市政设施排污费、施工占道费、投资方工程招投标管理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给投资者。在符合第二条规定基数的基础上,投资每增加300万元人民币,返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应收费用的50%收取。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费,按应收费用的30%收取。
第七条 重点开发建设地段,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
第八条 供配电贴费经电业部门批准后可减免。
第九条 私有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私有投资者有权选择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对旧城改造所建的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除原动迁、回迁面积外,其余新增面积价格全部放开。
第十二条 在松原市投资和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买商品房有关证明可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城镇户籍。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项目,除执行上述政策外,还可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