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创建以来,通过积极的开发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就开发区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来说,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还不够强,发展速度还不够快,还没有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为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以思想解放为先导,以体制调整为手段,强化政府推动作用,促进开发区经济迅速腾飞,带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一、把开发区建设摆到重要工作位置
开发区是我市对外开放的窗口,是各项改革的示范区,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松原未来的希望,搞好开发区建设对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必须把开发区建设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强化领导,加大宣传,在全市形成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合力。市政府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开发区以必要的投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开发区的任务是通过工业项目的开发建设,迅速形成产业和效益的扩张,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率先实现突破,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具体目标是,到2006年末实现技工贸总收入65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5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5亿元。经过4—5年的努力,把开发区初步建设成为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功能齐备、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人民生活富裕的新城区;建设成为松原地方工业的重要支撑点和松原财力增长的主要来源。
二、对开发区实行全面封闭的管理体制
对开发区实行全面封闭管理,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的特定环境下采取的特殊措施;是减少部门之间的掣肘,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束缚,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开发区高质、高速、高效发展的重要保证。先进地区开发区的成功实践证明:全封闭大发展,半封闭慢发展,不封闭难发展。全面封闭管理,就是将省政府批准划定的9.29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以及今后根据开发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决定并入开发区管理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地域封闭起来,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区内党务、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负全责。
三、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强化封闭管理的基本原则
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强化封闭管理,必须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特区特管的原则。对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必须坚持“特”字当先,把开发区当成松原的特区。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大开绿灯,只要有利于开发区加快发展,别的地方不好办的事,这里要好办;别的地方不能办的事,这里要能办;坚决做到特事特办,特区特管。
——坚持大胆试验的原则。实施封闭管理,是对开发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变革,必须以改革为动力,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敢于干别人没有干的事,敢于突破一切旧框框,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大胆地干,先求发展,后求规范,允许失败。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加快开发区发展这个中心,建设一个想大事、干实事的领导班子,建立一套精简、统一、效能的工作机构,形成一种高效快捷的工作节奏,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排除一切干扰,使开发区集中—精力抓发展。
——坚持服从大局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开发区发展大局为重,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克服本位主义、部门利益至上思想,为开发区封闭管理放实权、办实事,不添乱、不干扰,提供一流服务,创造最佳环境。
四、深化体制改革和强化封闭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开发区是松原的特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辖区内党务、经济、行政、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均享有市级管理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二)开发区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市场等经营性实体,产权隶属关系不变,一律改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由开发区税务部门统一征税。
(三)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8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内部按行政、社会管理和经济工作需要设置科室或工作部。同时派驻公安局、检察院(室)、法院(庭)、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其它不派驻机构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与开发区实行一站式办公,为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服务。开发区没有设置部门的各项职能工作,一律合并在批准设立的8个部门内承 担。原则上不建事业单位,将社会事务交由中介组织承担。
(四)开发区的内设机构行使市级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将其拥有的市级和省委托的审批管理权,完全下放或委托开发区行使。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纳入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指定地段的修建性规划,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区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主要道路工程、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主干线工程(地上、地下)和主要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其它工程, 由开发区审批(为保证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审批前要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审批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开发区建设机构履行市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权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权,在指定号段内,代市城市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区城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及排水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辖区内道路挖掘、污水排放、树木砍伐、户外广告设置及各类占道等,具有审批管理权和收费权;对违反城市建设法规、条例及滥砍滥伐林木的行为具有依法处罚权。
——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享有开发区区域内的市级土地管理权。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帮助履行手续,予以转报,不再复议。
——开发区水利机构,负责区域内全市水利整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落实,负责辖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收费。
——开发区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审计条例行使审计监督权,负责驻区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对开发区财政预决算的审计,每3年进行一次。
——开发区物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项目进行调查测算,提出调价、定价意见;负责《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的发放,负责三级以下(含三级)餐饮娱乐业和旅店业评等定级事宜。
——开发区公安分局为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按市 局授权负责辖区内户籍审批管理,对区.内商品粮户口、农转非户口和户主姓名、年龄、民族等项的变更更正具有审批权;负责辖区内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负责辖区内一般刑事案件、普通经济案件和一般涉税案件的侦查管理。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涉税案件由市刑警支队、市经侦支队直接查办,开发区分局协助配合,其他警种到开发区检查办案,必须经市公安局请示市开发区领导小组同意并与开发区分局沟通后,方可入区依法行政。
——开发区劳动人事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交流,初、中级职称评聘、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的审批、管理,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工作。
(五)开发区的工商、国税、地税、环保为省局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管理权,在业务上接受市相应部门的指导或代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管,负责辖区内新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初审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类国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 登记、监督管理及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和辖区内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重大违法违章案件,上级工商机关可直接查处。
——开发区国、地税分局,负责辖区内及授权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及征管事宜。
——开发区环保机构,业务上接受市环保局指导,负责辖区内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征收排污费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 (不含涉及饮用水源污染和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及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审批核查和验收;负责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负责管理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各项质量技术监督业务。
(六)市直各职能部门与开发区相关职能机构(公、检、法除外)是业务指导、协作关系。没有在开发区设置专门机构的部门职能,如社会统计、卫生防疫、新产品鉴定验收、标准检验化验、药品监督管理等, 由开发区自行或委托市直相关部门办理。各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做到不请不到,有请必到,多说怎么能行,少说怎么不行。开发区对外、对上涉及各相关部门时,各部门不得以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为由推托,必须热情帮助,提供方便,对开发区在本《决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各项政务决策予以确认,需要发放市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证书、批准件的要予以承办。开发区内设机构与有关派出机构要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公开办事和跟踪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开发区及区内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和摊派;不准随意搞检查和评比活动;不准借助上级机关到开发区检查工作。确需对开发区及区内企业检查时,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到市纪检委、监察局和市开发区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入区检查。未经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向开发区直接下达各种指令性指标。必要的收费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不允许任何部门强制开发区及区内企业订阅报刊、参加各种收费性培训班、办理商业性保险、广告和推销出版物等。 (八)市直部门召开的各种业务性会议,开发区管委 会可视情况参加,市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参加,开发区可通过文件渠道了解会议精神。
(九)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涉及开发区及区内企业的案件,确需查封企业帐户、扣压财产、传讯法人代表的,要事先与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沟通,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从速、从快办案,限期结案。
(十)在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行使财政职能,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指导。
(十一)市人事、民政部门,从今年起不再向开发区分配域外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开发区用人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
(十二)开发区内开发项目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征用,也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属于国家鼓励、扶持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采取“改征地为占地”办法, 以土地作价入股、联营合作的开发方式,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为股本,与投资方直接合资合作,减少土地征用环节,降低土地取得成本,促进招商引资,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十三)开发区的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城区基准地价,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开发区基本建设的前期配套费,原则上一律免收,免不了的必须执行最低价格。除上缴国家财政的收费项目和少数工本费以外,其它收费逐步取消,最终实现只收税不收费。
(十四)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任市长助理) 由一人兼任, 由市委直接任命。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由开发区党工委提名,市委组织部考核,市委任免;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聘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现已是副处级的干部仍由市委管理;其它新聘任的副主任原职级不是副处级的,不列为市委管理干部,原级别、身份不变)。
(十五)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含副主任) 以下干部,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一律实行聘任制。对原开发区首次聘任落聘人员,市里派去的,由市委、市人事局负责安置;开发区自行任用的,由开发区负责安置。重新聘任后,承认其原来身份,按岗位享受待遇,原来是公务员身份的,退休后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首次聘任后,再落聘者一律进入人才市场,自行择业。省、市派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实行以派出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派出部门同步进行。领导干部(分局局长、副局长和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核任免, 由派出部门主管,开发区党工委协管。考核任免必须征求开发区党工委意见,不得自行任免。
(十六)健全和完善开发区内部的政绩考核机制和民主测评机制,实行全方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封闭管理落实到位
(一)成立松原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分管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重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定期听取封闭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开发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开发区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经贸委有关人员组成。开发区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发区封闭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重大问题调研、相关政策研究、检查封闭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等。
(二)实行检查督查制度。市开发区建设办公室,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严格检查市委、市政府封闭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对未经同意到·开发区搞检查、评比、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向全市公开通报,第一次处理当事人,第二次在处理当事人同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三)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箱。鼓励当事人举报违反封闭管理规定的人与事。对当事人举报的案件,开发区建设办公室要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四)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每年年底前后, 由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市直有关部门,对开发区进行一次性综合年检及年度考核。
(五)开发区封闭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下放权力,提供服务情况负总责。
(六)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对实施封闭管理后开发区内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负总责。任期内工作目标完成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七)本《决定》未尽事宜,由市开发区建设办公室综合协调提出意见,报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封闭管理事宜参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