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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吉林引子网 | 时间:2007年03月06日

 四平市欢迎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联合等形式来本市投资创办各类企业;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名牌商标来本市入股;以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本市现有企业的经营权;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及其它商定的方式,取得本市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以下称“外商”,港澳台同胞享受外商待遇)和国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本市投资者(以下称“国内客商”)在四平投资创办的企业,可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向享受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免征10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回收时间较长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减免税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该企业。
    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免征期满后,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第四条 国内客商投资兴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期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投资者购买“双停”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不动产购买价格高于不动产净值的,按不动产净值缴纳契税;低于不动产净值的,按不动产购买价值缴纳契税。
    第六条 对在应征土地使用税4类地段投资办工作,城市维护税比照乡镇企业依照1%的比例计征。
    第七条 对国内外投资者租赁、购买及兼并我市亏损和微利国有企业,新体制盈利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外商购买我市国家企业或投资嫁接改造国家企业,投资达到25%的比例,享受兴办合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凡国家大企业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无偿划转。
    第八条 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奖励30%;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4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50%;属高新技术项目奖励100%。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年缴税达到8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
20%以上的,按期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20%以上的,按其第3年递增15%以上的,按期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兴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的项目,除可享受规定优惠政策外,3年内纳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贸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
    第十三条 使用农用土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地中除国家、省有关征收规定和给予农民补偿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等,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视实际情况给予更大优惠。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享受80%优惠;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每1000万元投资享受20%优惠,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享受10%优惠。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跨国公司以及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等重大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费困难的,经省里批准,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股金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对原有企业嫁接、改造、转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可按出让、租赁、划拨的适当形式进行供地。
    第十五条 对来我市兴办畜牧产业(含牧业小区),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改变地貌和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可直接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直接引进国内外资金及无偿赠款赠物的个人和组织,均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的1‰奖励,引进亿元以上项目按1.5‰奖励。从投产之日起兑现。引进国外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会)
    (二)引荐无偿赠款、赠物(哲合金额)按赠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由受赠单位支付)。
    (三)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机关干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符合提职条件的要优先考虑。
    (四)引进域外先进设备、国内领先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折算金额后,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颁发“招商引资企业特保证书”。对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人大颁发“四平市荣誉市民”证书。凡持上述证书人员(含家属)在本市落户免收各种费用,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学校入学,并免收择校费。
    四、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凡属于我市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各经济开发区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解释权为四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意见
(2003年8月14日)


    为推进工业立市、落实项目带动战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1、充分认识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重要性。实施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是经济后发展地区在新世纪、新一轮竞争中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选择,是加快发展最快捷、最现实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扩大开放、招商引资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来抓。
    2、要牢固树立大招商、招大商的意识。各级 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决排除一切制约招商引资的落后观念、体制障碍和工作阻力。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招商、民间招商并举,突出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在招商引资上取得新的、大的突破,使招商引资成为四平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优化招商引资方式
    1、全方位开发投资领导。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所有的产业全部向外未投资者开放。积极支持和重点引导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等优势产业项目,加快调整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同时,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市交通、能源、农业、水利、市政、生态等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推进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对外开放。打破一切开式的地方保护和封锁,并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2、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招商方式。要继续坚持盯住重点项目,领导高位操作,组成专门班子,工作一抓到底的做法。积极参加国内外重要招商活动,探索叩门招商、专项招商、代理招商、网上招商、BOT、TOT等境外跨国公司和省外大企业、大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发展动态及投资意向,选准目标,主动上门,加强联系,增强招商的针对性。各驻外办事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为我市招商引资服务。要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招商引资。
    3、坚持鼓励国内外投资形式多元化。国内外客商可采取合资全作、品牌、技术入股等各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支持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通过协议购并、产权交易市场购并及股权转让购并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在资产重组中扩大与外商合资合作。
    4、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增强我市对外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对顶着不办、干扰除非、刁难设障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追究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重大项目要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全面支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项目落实。对招商引资企业和投资者要实行特殊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三、努力办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充分发挥它们在招商引资中的载体和示范作用
    1、要加快省、市级开发区发展步伐。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若干规定》和以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发展,高水平管理。要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坚持以工为主,以出口创汇为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探索“一区多园”模式,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用地规划,科学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对开发区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收益全部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开发工作的支持、协助、指导、服务,确保其有序建设、健康发展。
    2、各县(市)区都要规划建设好各自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各种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引资范围和规划,增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后劲,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3、要充分发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招商引资中的聚集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管理权限,落实好省市制定的加快开发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要素入区、入园发展,充分发挥园区的聚集效应,要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发展,带动经济布局、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
    四、以提高服务水平为重点,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投资服务中心要尽快向市政府政务大厅过渡,全面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局、政务大厅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要编制审批事项目录,说明审批依据、内容、条件、时限、程序和单位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应尖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期限内办结,不得超越期限。对人为超期不批,又无正当理由的限期调整工作岗位。
    2、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三乱”。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国务院、省政府明令禁止的必须坚决执行。对上级允许保留,但对四平发展不利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决不允许设卡。周边同类城市没有的收费项目,也予以废止。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对依法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编制收费目录、说明收费依据、项目、范围、标准和单位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缴费登记卡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制定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3、规范执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主动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时限以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投广播方式向社会公布,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市纪委下发的《关于行政机关到企业经济检查实行备案制暂行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诸如税务检查、产品质量抽查等执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进行执法检查前,应当下发检查通知书,通过检查的时间和内容。
    4、打击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外来投资者经经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要依法严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治安问题而影响投资环境的,要严肃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要根据情况给予执法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并清出执法部门。
    5、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取信于外来投资者,确保出台政策的落实和服务承诺的兑现。要加强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教育和宣传,积极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广泛采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风气。
    6、要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定期搞好政风评议,每年由市纪委牵头,市纠风办和投诉受理中心配合,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外来投资者,对有关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执法行为、廉洁从政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单位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强化外商投诉受理中心的职能,建立外商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快理快办外商投诉案件。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新闻单位要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一、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实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
    1、加强领导,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把招商引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明确职责、精心实施。要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保制度,包保项目责任人要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负总责,对有关问题要亲自协调,亲自解决,并抓好督查落实。要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踊跃落实责任制,搞好全程服务,使其发挥示范作用,确保引进一个、带动一片。
    2、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要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量化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落实到各个部门。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也要制定招商引资的目标和计划,分解到基层单位、企业。要层层制定落实目标任务的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
    3、要广泛宣传,全面动员,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招商引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广泛发动,制定措施,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引导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招商。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各种媒体要开避招商引资专题专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谋划招商、支持招商、参与招商的氛围,促进我市快速形成全方位、多次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局面。
    4、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和奖励。招商部门对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要逐月统计、调度和通报,年终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完成任务的部门,要给予招商引资经费补贴;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其参与综合评先评优的资格;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要认真落实奖励政策,保证奖金兑现。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招商引资工作成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提职晋级方面优先考虑。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行的若干规定
(2002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工业立市步伐,实现我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精神,特制定经济开发区封闭管理、开放运行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的六个开发区,即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四平经济开发区、辽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家屯经济开发区、四平旅游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作为四平的特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实现经济强市的有效载体,在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享有市级管理权和审批权限,市直各部门要转变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使开发区内所有审批业务均由其内设机构办理(需上报市以上政府审批的除外),做到凡市里有的权限,开发区都要有,市里没有的,市有关部门要帮助开发区积极向上争取,最大限度的保证开发区拥有独立的综合管理权限。

    第四条 开发区设党工委、管委会。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委、市政府和所在地党委领导。区内各项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对党工委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 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正职干部由市委直接选配,副职干部由开发区党工委提名,上报市委组织部考核,由市委任命,如所提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由开发区党工委重新提出其他人选或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开发区对中层以下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各开发区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开发区人员编制由省、市编制委员会统一核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在开发区设立服务机构,全力支持开发区工作,未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要派代表常驻开发区,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开发区各项管理权限落实到位。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市级职能部门必须将其拥有的市级审批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开发区行使。

    1、开发区享有市级计划审批权。凡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时报市计划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四平经济开发区、辽河经济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一级国库,行使财政职能,业务上接受开发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区所在地支行国库指导。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家屯经济开发区财政相对独立,金库设在原所在市、区,通过原所在市、区金库与市财政结算。开发区内所有行政事业收费均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收缴,收缴的资金除按规定上交省外,其余部门留在园区用于有关项目建设。

    3、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城市(城镇)建设发展部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编制和按审批权限报批。开发区详细规划要在所在地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指导下,由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建设规划部门备案。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统一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

    4、开发区城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及排水设备、城市绿公及园林设施、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受市城建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道路挖掘、污水排放、树木砍伐、户外广告设置及各类设施等具有审批管理权和收费权;受市城建部门委托,对违反城市建设法规、条例的行为具有依法处罚权。

    5、市国土资源局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拥有的土地出让、划拨、纠纷调处以及违法用地的监督、检查、处罚等管理职权,下放或委托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开发区的土地征用、登记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报市以上政府审批的事项,市国土资源局积极协助开发区办理。

    6、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其他部门不准到开发区内检查办案,特殊情况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经与开发区公安分局沟通后,方可入区依法行政。对辖区内普通经济案件和一般涉税案件具有管辖权,重大涉税案件可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同查办。

    7、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辖区内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由国家、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除外);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含自然人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违法案件的查处。
    其它市直部门也要下放管理权限,保证各开发区封闭管理、开放运行的政策落实到位。

    第八条 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办理手续实行注册制,在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开发区注册后即可开发建设。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开发区管委会(区内部门)向相关部门转交催办单,限期履行所有手续。

    第九条 凡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办理手续,均在本开发区内实行“一站式办公”,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属本级审批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市里审批的,在市开发办“一站式办公大厅”履行手续,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在限期内说明原因。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到各开发区检查工作,但各开发区遇有困难时,各部门要本着有请必到的原则,积极搞好服务。省里有关部门到市里检查工作,市里原则上不往各开发区安排。特殊情况必须到各开发区临时检查工作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开发办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层层落实责任。市委、市政府指派一名副市长主管开发区工作,成立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开发区的协调服务工作,市委、市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开发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开发区封闭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封闭管理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放管理权限到位情况,部门的优质服务情况负总责,发现问题追究一把手责任。各开发区一把手,对实施封闭管理后开发区的各项工作负总责,要敢闯敢试,大胆开展工作,勇于负责。封闭管理措施到位后,开发区变化不大、进展缓慢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坚持检查督查制度。市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委、市政府封闭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严格检查。对未经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同意的检查、评比、收费,各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有限拒绝。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全市各部门公开通报。第一次亮黄牌,第二次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制度。发现违反封闭管理规定的人与事,当事人要及时向市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市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各开发区拉赞助、搞评比、安插人员及各种影响企业经营的不正当活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