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改善我市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外来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根据国家、省、四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免征10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时间较长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减免税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该企业。
新设立的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得年度5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国内客商投资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免征期满后,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第四条 国内客商投资兴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五条 投资者购买“双停”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不动产购买价格高于不动产净值的,按不动产净值缴纳契税;低于不动产净值的,按不动产购买价值缴纳契税。
第六条 对在应征土地使用税5类地段投资办工厂,城市维护税比照乡镇企业按照1%的比例计征。
第七条 对国内外投资者租赁、购买及兼并我市亏损和微利国有企业,新体制盈利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外商购买我市国有企业或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投资达到25%的比例,享受兴办合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凡国家大企业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无偿划转。
第八条 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奖励30%;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4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50%;属高新技术项目奖励100%。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年缴税达到8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20%以上的,按其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年缴税超过1500万元,且连续3年递增15%以上的,按其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兴办城市基础设施的公用、公益事业的项目,除可享受规定优惠政策外,3年内纳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
第十三条 使用农用土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地中除国家、省有关征收规定和给予农民补偿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等,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视实际情况,给予更大优惠。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享受80%优惠;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每1000万元投资享受20%优惠,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享受10%优惠。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跨国公司以及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等重大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部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类项目,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费困难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股金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对原有企业嫁接、改造、转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可按出让、租赁、划拨的适当形式进行供地。
第十五条 对来我市兴办畜牧产业(含牧业小区),确需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在不改变地貌和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可直接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收费原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免,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下发相关收费项目目录。
四、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引进工业加工或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实物(按人民币计算)的个人和组织,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8~1.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八条 引荐出口创汇产品的个人和组织,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引荐高科技人才、域外先进设备、国内领先技术和无形资产被采用并产生效益的个人和组织,经有关部门评估、折算金额后,经双方协议按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对非工业加工型招商引资大项目足额缴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荐无偿赠款、赠物(折合金额)的个人和组织,按赠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对争限50万元以上的无偿资金、国债资金按实际到财政帐户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各荐奖励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合作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其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投资商,可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五、投资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行“阳光政务”。推行首问负责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对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企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加工或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保责任制,推行项目监察专员制度,为项目建设提供跟踪服务、全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罚款告知制、大额处罚备案制和一般性工作检查审批制,规范收费、罚款程序。对具有弹性的和行政收费和处罚,一律执行下限。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开执行“十不准”,即不准乱收费、不准乱检查、不准乱处罚、不准乱摊派、不准乱评比、不准刁难企业、不准强迫代理、不准强迫招标、不准滥用行政许可权、不准推诿扯皮。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市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市投诉举报中心对所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即刻调查制度,对调查处理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九条 营造良好宽松的交通环境,在双辽辖区内过往的外籍车辆(包括外商到双辽投资企业车辆),本市有关部门不准检查(特殊情况除外)、不准罚款、不准扣车。
六、其他方面
第三十条 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已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使用,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