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来源:辽源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06日
- 一、国内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到我市依法投资经营、兴办实体和公益事业,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自己选择。
二、外商来我市投资兴建项目的申报在1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是否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兴办的项目办理有关证、照,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从简从快原则,5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三、外商在我市所办的独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可自行确定。
四、外商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对非公有经济业主买断国有企业股份的,原企业的呆帐、坏帐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核销,对在厂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对该企业职工有选择留用权。
五、外商收购企业以净资产作价,在承担债务、接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并一次性付款的前提下优惠30%出售。
六、外商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产权、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手续,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资产评估、公证、验资等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七、外商在我市投资额度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授予荣誉市民或其它荣誉称号。
八、外商在我市投资200万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到我市重点学校跨学区就读,入学费用可视情况予以一定的减免。
九、外商在我市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连续3年按该企业上缴税金地方所得税额,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10%。
十、重奖招商引资中介人,凡引进资金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受益单位除支付必要的前期费用外,可按一定比例支付中介人佣金,佣金额度由双方协商而定。由同级财政连续2年上缴地方所得额的3%奖励引资中介人。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的其它要求,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