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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辽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优惠政策

来源:辽源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06日
  一、个体注册资本金按申报额核准,私营企业申报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下的不验资。
  二、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从事批发业务,也可异地设立分厂、分店,不受数量限制。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允许其与国有、集体相互参资入股,以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参与对企业租赁、购买和兼并。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多创外汇,支持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缆“三来一补”业务,开展边境贸易,到境外开办企业,对在境外设立的私营企业或对母企业再回东辽县办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可按程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新办的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占企业雇工人数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增三年企业所得税。
  七、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可按照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大胆购买、兼并、租赁国有、集体小型企业,对购买、承租或兼并严重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5年以上,减半返回所得税3年,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和企业发展。
  九、对外埠来我县开办生、加工型个体、私营企业的,其投资在30万、50万、100万元以上的,所得利润继续投资的,可分别免2年、3年、5年所得税。
  十、个体私营企业连续3年以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连续2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业主,经个人申请,公安部门核准其户口(1—3人)可专为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