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来源:辽源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06日
- 一、埠外投资者来东辽办企业投资后,增值税缓收6个月。
二、埠外投资者独资创办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各税可享受减、缓、延、返的优惠,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征收的所得税全额返还企业;第3—5年征收的所得税,按50%返还企业;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额返还企业,以合资形式创办的生产性企业,客户投资额占25%以上,经营期5年以上,从获利之日起,第一年征收的所得税全额返还;第二年征收的所得税返还50%;第三年返还0%。减缓返期满后缴纳所得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优惠照顾,对埠外投资者以合资、独资创办的商业服务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第1—3年内,先按利率计征所得税,后由财政按实际缴纳额的50%返还企业。
三、鼓励埠外投资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出口创汇项目,经营期内,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外,所得税按征收额的50%返还,对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生产农业特产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减返照顾外,2年内农业特产税按征收额全额返还。
四、外埠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再投资东辽,经营期5年以上,按40%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税款。
五、客方需占用土地,由土地部门优先划拨,优先审批,可办正式手续,也可办临时手续,并享有下列优惠:
1、投资兴办的文化、教育、体育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2、属工业、仓储用地,按本县现行价格优惠20—30%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
3、属农、牧、渔业用地,按本县现行价格优惠25—35%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
4、属商业、服务业用地,按本县现行价格优惠2—10%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
5、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按本县现行价格优惠20—30%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并分期交付。
6、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可折价入股,也可实行租赁。每亩土地年收取的补偿费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六、外埠投资者,凡在东辽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视其投资额可分别免收1—3年工商管理费,并经有关部门核定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籍。
七、鼓励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凡引进一个新办联营企业的,从年度获取利润中提取1%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受益单位从分取的利润中支付。凡引进一户“三资”企业,外商投资全部到位后,按客户投资3%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外方合作受益单位支付。
八、重奖引进资金者。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所有中介人,按资金引进额度的1.5—5‰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引进无偿捐资的,按实际引进捐资额的5—10%奖励中介人。
上述奖金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支付奖金单位代扣代缴。
九、对引进资金额度1000万元(借款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介人,除兑现奖金外,在市区或县城内无偿提供二室一厅以上住宅,配备专用桑塔纳轿车,授予县人民政府名誉职务。(摘自东发[1997]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