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国招商 >> 吉林招商 >> 长春招商 >> 长春投资环境 >> 正文

磐石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来源:长春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14日
    磐石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招商引资,促进磐石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在我市新设立的地方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征收(其中地方所得税3%),从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减半征收5年,从第三年开始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经认定为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的,依照上述规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域外投资企业,投资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从第8年起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5年。
    2、投资开发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免征5年减征5年(按5%)待遇,减免期满后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域外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和各种地方税3年,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3、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合资、合作兴办商业、物资、旅游、服务(不含餐饮、娱乐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外来投资所占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各种地方税3年。凡到我市承包、租赁和嫁接现有企业的按上述标准执行。来我市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服务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4、投资企业从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再兴办其它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域外投资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税款。
    5、新办的独资合资工业企业,经期10年以上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返还6年,经营期6年到9年的,返还4年,经营期5年的返还3年。
    二、土地优惠政策
    6、凡来我市办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或入股,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域外投资者利用城镇国有存量土地和荒山荒地的土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缴纳,同时免征5年。
    7、域外投资者按国家规定和省市规划投资经营成片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开发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期限为40-70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8、外商投资企业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除给足农民和上缴国家部分外,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收。
    9、外商投资兴办的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免交场地使用费。投资产品产值达50%以上的创汇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开发农、林、牧、渔业,改造荒地及从事能源、交通设施的企业与乡镇、村合作经营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免交场地使用费5年,第6年至第10年按50%缴纳。
    10、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土地和财政部门批准可由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中给予返还,也可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将土地出让金做股金入股参与企业分红。域外投资者,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或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股金入股,参与企业分利。
    三、收费优惠政策
    11、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专项收费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负担其它地方收费。12、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规划费、人防费、商业网点费等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免收、减收或分几次缴纳的优惠政策。
    13、来我市开发矿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域外投资企业,除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外,其它涉及矿管方面的费用一律免收。
    14、凡域外单位和个人,向我市无偿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投资在我市兴办个体或私营企业的,二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早报临时户口的随时可以登记,二年内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
    15、凡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文化设施,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免交3年文化管理费;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免交2年文化管理费;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免交1年文化管理费。
    16、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的车辆落籍、转籍、过户一次性免征高等级公路建设附加费,缓征2年货运附加费。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磐石境内修路的,免征本企业车辆3年县乡道路建设附加费;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终身免征本企业车辆县乡道路建设附加费。
    17、依法保护独资、合资、联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对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者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18、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行比例资金,经政府批准后按引进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9、资金本着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实际到位后一次付清。引进独资企业的中介人,在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上述标准发给奖金。
    20、引进资金的:
    ⑴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二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3%,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1%。
    ⑵引进低于银行同期利息的,使用期二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2%,与银行同等利率的奖励引资额1%,使用一年以上的减半奖励;利率高于银行的,临时具体议定。
    ⑶捐赠100万元以上的晋升工资两级,非城镇户口的免费办理城镇户、免收城市建设基金,同时办理招工手续。
    21、资金到位后,经财政审计部门审计输审批手续后,奖金一次付给。
    此奖励办理适用于全市局级以下(含局级)干部和市内外人民。国省市营厂矿、驻军为地方引资、嫁接改造企业的投资享受此待遇;金融、财政部门,以职能作用在系统内引进资金不享受此项奖励待遇,只享受工作表彰、奖励,靠关系为地方企业发展引进资金,享受此待遇;副县级以上干部执行吉林市政府规定的奖励标准。
    五、其它优惠政策
    22、对外商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项目,域外投资者在第一、二产业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市政府指定专人无偿服务。
    23、凡来我市的外商及家属凭优惠卡在本市住宿、餐饮、交通、通讯、旅游、购物、就医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24、对三资企业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凡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经济洽谈以外的任何活动,正常收费也要持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证,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工作。违者是领导的降职使用,是干部的调出机关。
    25、域外投资合作者和中介人,若本人有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落城镇户口不收任何费用,俦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及家属就业。
    26、招聘到我市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实践验证后,由招聘发放不低于5000元的安家费,工资上浮两级,三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安排就业,农村户口的办农转非,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有关部门审定,由招聘单位奖励住房一处。
    27、在我市投资巨大的外商和港、澳、台胞,其居住在我市直系亲属(中介人),
只要符合去港、澳定居条件,可优先办理一人去港、澳定居。
    28、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可按投资者的要求,一事一议。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