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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来源:长春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14日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共创辉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 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生产型内资企业,第1年按企业上缴税金的4%给予奖励,第2年按2%给予奖励。
    4、非生产型内资企业,第1年按企业上缴税金的6%给予奖励,第2年按3%给予奖励。
    5、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免征部分所得税政策;两年后企业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每超100万元奖励3万元。
    6、民营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制时,对其合并、兼并企业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兼并劣势企业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兼并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7、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后,可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8、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经审核,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经审核,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3)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4)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扩大增值税抵扣。
    10、对非生产类的项目,视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11、对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的资金、项目,按资金到位数额给予奖励,奖金额度由受益方和中介方商定。引进的技术和人才,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1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适用两种奖励条款的,奖励时可选择最优的条款,不能兼得。
    13、本政策各条款的奖金,均由受益财政承担,此政策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