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政策发生变化了!在渐行渐远的年味儿中,生活在长春市的普通百姓收到了一份迟到的新年礼物———从2007年3月15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的名称也改变为“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将居民住院保险最高报销限额将由3万元增加到4.5万元,而参保费用却由每人每年240元降为200元。除此之外,新政策还有哪些变化?参保的城镇居民又多了哪些保障?哪些居民能够享受优惠政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和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
参保范围
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参保人群的范围,具有长春市城镇(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城区中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城镇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中加入了城区中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群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政策调整后,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降为200元(连续缴费的标准不再递减);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劳动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与原政策相同。
政策中增加的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标准,城区所有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户籍不在长春市城区的人员)应以单位整体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低保人员所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所缴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50%,个人承担50%。补贴范围由长春市总工会确定。
缴费补贴
新政策为部分人群增加了缴费补助和补贴。其中中小学校学生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元,市财政补助2.5元,学校所在区财政补助2.5元。中小学校学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所缴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补助40%,残疾人贫困标准由长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另外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5元;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此项补贴从长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不同比例补偿。新政策中规定的起付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结构(含省级专科医院)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为600元;区级医疗结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为300元。中小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列对参保居民积极性补偿。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他参保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参保中小学生优惠政策
和成年人相比,中小学生参保的缴费标准低,每人每年45元,其中财政补助10元;住院起付标准低,无论何级别医疗结构都为100元;最高支付限额高,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报销比例高,报销比例最低65%,最高80%;增加了中小学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校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门,由统筹基金支付80%。
早参保早受益
新政策鼓励居民早参保、早受益,早参保的居民可以尽快享受到保险待遇。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缴费后2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的在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