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长白山开发开放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白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投资的范围和形式
(一)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白山市以外的国内、国外来我市投资的公司、企业 、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外来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1、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购买、承包和其它愿意接受的形式,从事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
3、采用其它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经营方式,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物资交流。
4、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税收
(三)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矿产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医药、交通、水电、旅游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四)来我市独资兴办电力、交通等建设项目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年。其它地方税免征3年。合资兴办电力、交通等建设项目,按外来方投资所占比例减免上述税款。
(五)来我市独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其中高新技术生产企业, 免征所得税8年。其它地方税免征3年。合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按外来方投资所占的比例减免上述税款。
(六)来我市独资兴办旅游、服务(不含餐饮、娱乐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免征其它税2年。合资兴办旅游、服务(不含餐饮、娱乐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按外来方投资比例减免上述税款。
(七)来我市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八)来我市独资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不含人参种植业)项目,从开始取得收入的年度算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5年。合资从事上述产业开发的项目,按外来方投资比例减免税款。
(九)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含餐饮、娱乐业)其个人收入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征5年。
(十)来我市兴办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土地使用费。
(十一)外商投资举办的生产型企业享受的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在免征、 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方如将其办企业所得利润在市内再投资于该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减半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6项费用;外商投资500至1000万美元的,上述费用按标准三分之二收取。通讯设施安装比照市内居民标准,并优先安装。
(十六)符合以上规定免税、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经经济协作部门或外经部门印证同意,由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
(十七)对从事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电力、交通项目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用地可划拨供应。
(十八)对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优惠。
(十九)外来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经批准征用后,通过土地资产评估,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土地,办理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允许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土地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作兴办企业。
(二十)外来投资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对工业性质项目用地的地价,按注册资本额下浮10-40%。
四、环境
(二十二)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户口可落在企业所在的县区,人事关系可落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区人事局。
(二十三)外来投资企业调入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评聘技术职务。优先解决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就业。家属子女免费落户。
(二十四)对外为投资企业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五)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的审批,实行联合办公,属市内审批的,从收到立项报告或可研报告之日起,在7天内办结一切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
(二十六)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注册登记、消防、卫生防疫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二十七)市内各单位、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任何检查和收费。
五、奖励
(二十八)设资金引进奖。对引进市外资金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在资金进入本地帐户后,由爱益单位或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使用期2年以上的无息资金奖励引进额的8%;低于银行贷款利息2个百分点奖引进额的4%; 与银行贷款利息相平的奖引进额的3%;高于银行利息的3 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引进额的1%。引进资金使用期1年的奖励引进额的1%。引进无偿捐赠者,按引进额的15-25%给予奖励,资金由爱益单位支付。
(二十九)设引荐奖。对引进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和人才等牵线搭桥,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咨询、合理化建议、使企业获得利润者,可在当年或第二年利润中一次性提 10%予以奖励。对引进资金的中介人,按引资额的0.15-0.5% 的比例予以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对以个人关系引进境外资金来我市合资合作的中介人,引进资金500 万美元以下的奖励引进额的0.8%;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引进额的1% ,奖金由引进单位一次性支付。
(三十)单独引进高新技术被采用的,由有关部门印证后,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金由技术使用单位按此技术实施后2年内新增利润额的10%一次性付给。
(三十一)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新产品、名优产品,从投产受益之日起,可连续5年提取该项目、 该产品当年实现税后利润额的10%奖励开发人员。
(三十二)本规定凡涉及个人收入的,均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六、其它
(三十三)本规定第(四)、(七)、(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也适用于本市内的私人投资者。
(三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五)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