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我县新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县级留用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域外投资企业,依照政策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对投资兴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的项目,3年内纳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凡投资购买“双停”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契税即征即退。
第五条:凡来我县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超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具体事宜另议。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可视实际情况给予更大优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可享受60%优惠;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可享受80%优惠;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可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费困难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缓交或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土地出让金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一次性投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由政府无偿提供使用土地;在我县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土地出让金按照《通榆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凡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的,属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属于我市、县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域外投资者新建加工型企业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测定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增容费、占道费、用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律免收;动迁管理费、质检费、定额测定费、工程预算审查费、环保评估费、防洪基金、合同鉴证费一律减半征收;其它未提到的收费项目,如有上下限额规定的,一律按最下限收取。在我县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按照《通榆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域外投资者兴办高科技工业企业或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开发、研制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的,将给予科技资金的支持。
第十一条:引进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资源深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竣工达产后,可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促成域外向我县捐款的中介人,按捐款额15%的标准予以奖励。奖金由受赠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原注册地在域外的企业,新增税种的税收在通榆体现的,按当年实缴税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引进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5%由财政部门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引进额度15%奖励中介人。引进有偿资金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银行规定基准利率、不需担保的,按引进额度的3%奖励中介人;需要出具担保的,按引进额度的1%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对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招商局出具确认证明,经县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奖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个财政编,并公费保送1名学生上一中就读。
第十八条: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意愿与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